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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

贛地稅發(fā)[2006]99號

頒布時間:2006-07-12 19:55:09.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qū)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若干業(yè)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贛地稅發(fā)[2004]18號),省局決定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現(xiàn)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具體標準為:

  1.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暫定1%;

  2.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別墅、渡假村:預征率暫定3%,其中店面的預征率暫定5%.

  3.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據(jù)實征收。

  對納稅人既從事普通標準住宅開發(fā),又從事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別墅、度假村開發(fā)項目的,在其轉讓并取得收入時,能分別正確核算收入項目金額的,在預征土地增值稅時,應按相應的預征率分別預征,否則一律從高預征率預征。

  二、納稅人既從事普通標準住宅、又從事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別墅、渡假村開發(fā)項目的,在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一律先按建筑面積分攤扣除項目金額后計算增值額,然后按稅法規(guī)定征免土地增值稅。

  三、省局下發(fā)的《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若干業(yè)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贛地稅發(fā)[2004]18號)中的第二條和第三條第2點同時廢止。

  四、本通知從200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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