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06號
頒布時間:2004-07-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黑龍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車,經(jīng)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chǎn)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II) 》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 [2000]26 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jīng)研究,對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稅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執(zhí)行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序號 | 車輛名稱 | 車輛型號 | 減稅起止日期 | 備注 |
| 松花江牌系列汽車 | HFJ6370F | 2002.9.9—2003.12.3l | |
HFJ6370G | ||||
HFJ6 370H | ||||
HFJ7110 | 2003.1.8—2003.1 2.3l | | ||
HFJ5016XJB | 2003.10.10-2003.12.31 | | ||
HFJ71 30 | 2002.10.18—2 003.12.31 | | ||
HFJ7l 60BE28M | 2003.1.22-2003.12.3l | | ||
HFJ7160BE2D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