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松花江牌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4]106號

頒布時間:2004-07-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黑龍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車,經(jīng)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chǎn)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II) 》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 [2000]26 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jīng)研究,對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稅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執(zhí)行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序號

車輛名稱

車輛型號

減稅起止日期

備注

 

松花江牌系列汽車

HFJ6370F

2002.9.9—2003.12.3l

 

HFJ6370G

HFJ6 370H

HFJ7110

2003.1.8—2003.1 2.3l

 

HFJ5016XJB

2003.10.10-2003.12.31

 

HFJ71 30

2002.10.18—2 003.12.31

 

HFJ7l 60BE28M

2003.1.22-2003.12.3l

 

HFJ7160BE2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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