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失效】
財政部[2001]
頒布時間:2001-12-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加強對閱卷工作質量的監(jiān)督考核,并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以下簡稱成績核查)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和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考試成績的核查。該工作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并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成績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fā)布考試成績后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fā)布的成績與本人應考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報考地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認真填報《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申請表》(見附表)所列考生各項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辦繳納成績核查費每科100元;地方考辦應于發(fā)布成績后45日內將成績核查申請表匯總上報全國考辦;全國考辦收到匯總申請后60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辦轉告考生本人。
三、成績核查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且直接關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務性工作,為確保此項工作的有效實施,規(guī)范核查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請全國考辦盡快建立《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guī)程》,各級考辦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成績核查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各有關條款和全國考辦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guī)程》明確的各項工作要求和程序,本著認真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為考生提供周到、細致滿意的服務,高質量地完成成績核查工作。
本試行辦法由全國考辦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
20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