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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yè)務審計報告

財協(xié)字[1999]6號

頒布時間:1999-02-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特殊目的業(yè)務審計報告,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jù)《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特殊目的業(yè)務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審計下列會計報表或其他會計信息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ㄒ唬┌凑仗厥饩幹苹A編制的會計報表;

 ?。ǘ媹蟊淼慕M成部分,包括會計報表特定項目、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的特定內容;

  (三)法規(guī)、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guī)定的遵循情況;

 ?。ㄋ模┖喴獣媹蟊?。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本公告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出具審計報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在承接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就審計目的與范圍、審計報告的格式與基本內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進行溝通,并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應當了解審計報告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審計報告的目的以及在分發(fā)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特殊目的業(yè)務審計報告,除非本公告另有要求,應當參照《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一審計報告》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當委托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信其內容及措辭不會違背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否則,應當拒絕接受委托或解除業(yè)務約定。

  第三章 特殊編制基礎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

  第八條 會計報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以外的編制基礎編制。

  這些編制基礎包括:

 ?。ㄒ唬┦崭秾崿F(xiàn)制基礎;

 ?。ǘ┯嫸惢A;

 ?。ㄈ┢渌厥饩幹苹A。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范圍段中指明所審計會計報表的特殊編制基礎,并在意見段中說明所審計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該基礎進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條 會計報表如按照特殊編制基礎編制,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會計報表標題或其附注中指明該編制基礎。如未適當指明,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

  第四章 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委托,對會計報表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進行審計。無論該項審計是單獨進行還是連同會計報表整體一并進行,注冊會計師均應只對已審計的組成部分發(fā)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 在確定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考慮與該組成部分相互關聯(lián)且可能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報表項目。

  第十三條 在審計會計報表組成部分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適當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擴大審計測試范圍。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不應在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后附送整體會計報表,以避免會計報表使用人誤認為審計報告是對會計報表整體發(fā)表意見。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范圍段中指明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編制基礎,或提及對編制基礎加以限定的協(xié)議,并在意見段中說明所審計會計報表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該基礎進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六條 如果已對會計報表整體發(fā)表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只要會計報表組成部分不構成會計報表整體的主要部分,注冊會計師就應對該組成部分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規(guī)、合同遵循情況的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委托,就被審計單位對法規(guī)、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guī)定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法規(guī)、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guī)定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時,應當考慮其專業(yè)勝任能力。只有注冊會計師有能力對法規(guī)、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guī)定的整體遵循情況進行審計時,才可接受委托。如有個別事項超越其專業(yè)勝任能力,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范圍段中指明已經(jīng)對法規(guī)、合同所涉及財務會計規(guī)定的遵循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在意見段中指明是否發(fā)現(xiàn)法規(guī)、合同所涉及財務會計規(guī)定未得到遵循的情況。

  第六章 簡要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只有在對會計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后,才能對根據(jù)已審計會計報表編制的簡要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在簡要會計報表標題中標明其來源于已審計會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范圍段中特別指明下列事項:

 ?。ㄒ唬┮寻凑摘毩徲嫓蕜t審計了簡要會計報表所依據(jù)的會計報表;

 ?。ǘ┖喴獣媹蟊硭罁?jù)的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及日期。如對簡要會計報表所依據(jù)的會計報表出具了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還應指明發(fā)表該意見的理由及其影響。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意見段中指明簡要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與其所依據(jù)的已審計會計報表一致。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指明為了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情況,簡要會計報表應當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并閱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告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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