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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2011年1月1日廢止]

審計署令[2000]第2號

頒布時間:2000-08-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審計署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審計署令第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和管理,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

  第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完整地反映審計人員實施審計的全部過程,并記錄與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有關的所有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判斷及其依據。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和時間等。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ǘ徲嬍马?;

  (三)實施審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四)實施審計過程記錄;

 ?。ㄎ澹徲嫿Y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

  (六)索引號及頁次;

  (七)編制人員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八)復核人員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九)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據。

  第五條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反映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客觀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審計工作底稿反映的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證據。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附有的審計證據主要有:

 ?。ㄒ唬┡c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ǘ┡c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xié)議、會議記錄、往來函證、公證或者鑒定資料等;

 ?。ㄈ┢渌c審計事項有關的審計證據。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人員逐事逐項編寫,做到一事一稿。

  第八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格式規(guī)范。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應當準確無誤、前后一致;相關的資料如有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

  第十條  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具有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當注明索引號。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詳細審閱審計工作底稿,在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之后,按照審計項目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分類、歸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組組長在編制審計報告前進行復核,并簽署復核意見。

  第十三條  經復核審定的審計工作底稿,不得增刪或者修改。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根據復核意見檢查審計工作底稿,確有需要改動,應當另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和復核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中記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類整理審計工作底稿,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1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法發(fā)〔1996〕340號)同時廢止。

  附件:審計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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