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內協(xié)發(fā)[2003]20號
頒布時間:2003-06-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以實現(xiàn)以下目的:
?。ㄒ唬┐_保充分的審計范圍;
?。ǘp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ㄈ┕蚕韺徲嫵晒档蛯徲嫵杀?;
(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ㄎ澹┚S護組織利益。
第五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jiān)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xié)調工作。
第三章 協(xié)調的方法及內容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外部審計為本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做好協(xié)調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xié)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c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溝通;
?。ǘ┡浜贤獠繉徲嫻ぷ鳎?/P>
?。ㄈ┰u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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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審計范圍上進行協(xié)調。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必要的范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質量,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