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6]4號
頒布時間:2006-02-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首次接受委托時對財務報表中期初余額的審計,明確執(zhí)業(yè)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首次接受審計,或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下接受的審計委托。
本準則所稱期初余額,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余額以上期期末余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
第四條 對首次接受委托業(yè)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確定:
(一)期初余額不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二)上期期末余額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在適當?shù)那闆r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ㄈ┍粚徲媶挝灰回炦\用恰當?shù)臅嬚?,或對會計政策的變更作出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shù)牧袌螅òㄅ?,下同)?/p>
第二章 審計程序
第五條 在確定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jù)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被審計單位運用的會計政策;
?。ǘ┥掀谪攧請蟊硎欠窠?jīng)過審計;如果經(jīng)過審計,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準審計報告;
?。ㄈ┵~戶的性質和本期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風險;
?。ㄋ模┢诔跤囝~對于本期財務報表的重要程度。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期初余額是否反映上期運用恰當會計政策的結果,以及這些會計政策是否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一貫運用。
當會計政策發(fā)生變更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些變更是否恰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列報是否恰當。
第七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并考慮前任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八條 在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jīng)審計,或在實施本準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后對期初余額不能得出滿意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本準則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
第十條 對流動資產(chǎn)和流動負債,注冊會計師通??梢酝ㄟ^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部分審計證據(jù)。對于存貨,注冊會計師還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存貨監(jiān)盤》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十一條 對非流動資產(chǎn)和非流動負債,注冊會計師通常檢查形成期初余額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向第三方函證期初余額,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三章 審計結論和報告
第十二條 如果實施相關審計程序后無法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如果期初余額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管理層;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提請管理層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
如果錯報的影響未能得到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shù)牧袌?,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p>
第十四條 如果與期初余額相關的會計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貫運用,并且會計政策的變更未能得到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shù)牧袌?,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p>
第十五條 如果前任注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審計報告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如果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仍然相關和重大,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