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52號
頒布時間:2006-12-13 09:46:46.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寧波、安徽、福建、廈門、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深圳、重慶、四川、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上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3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執(zhí)行。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模具產品增值稅先征后退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模具企業(yè)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還50%的辦法。退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yè)的技術改造、環(huán)境保護、節(jié)能降耗和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fā)。
二、享受政策的模具產品包括模具、模具標準件和模夾一體化的檢局。模具系供金屬和非金屬材料成形的專用工藝裝備;模具標準件系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種模架、推桿推管、各種導向件(導柱、導套、導板、斜楔等)、彈性元件及沖頭和標準凹凸模;模夾一體化的檢具系用來檢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專用檢驗工具,具有檢驗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夾緊裝置。
三、具體退稅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yè)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guī)定處理。
附件:模具產品增值稅退稅企業(yè)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