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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yǎng)、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8]390號

頒布時間:1998-06-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電梯保養(yǎng)、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1998]144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電梯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范圍,但安裝運行之后,則與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動產。因此,對企業(yè)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yǎng)、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yǎng)和維修的專業(yè)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yǎng)、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yè)稅。

  深圳市粵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系專門從事電梯保養(yǎng)、維修的專業(yè)公司。因此,對其所取得的電梯保養(yǎng)、維修收入應當征收營業(yè)稅,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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