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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實行統(tǒng)一稅制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4]8號

頒布時間:1994-03-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電力工業(yè)部:

  為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每千瓦時電價外征收三厘錢,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三峽基金”),并免繳各種稅費。1994年,國務院調(diào)整了三峽基金的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據(jù)國務院批轉(zhuǎn)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將三峽基金納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原價外征收的三峽基金應并入價內(nèi)統(tǒng)一核算,單獨反映,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紤]到三峽工程的特殊性,經(jīng)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執(zhí)行時間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對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繳的三峽基金,其納稅問題應區(qū)分兩種情況處理:電力企業(yè)已作應收款項的部分,隨電費回收后仍按免稅處理;新補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條規(guī)定處理。

  三、考慮到三峽工程目前籌資的特殊困難,對由于開征增值稅而減少的三峽基金,中央財政將以撥款方式給予補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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