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8]11號
頒布時間:2008-01-23 09:35:2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現(xiàn)將邊境貿易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正保會計網校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2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適用于邊境貿易出口貨物。正保會計網校
二、邊境貿易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23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