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4]233號
頒布時間:1994-05-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四川、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湖南、廣東、海南、陜西、湖北、北京、上海、新疆、西藏省、市、自治區(qū)稅務局,重慶、深圳、沈陽市稅務局:
近接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公司要求統一繳納所得稅的請示。按照國稅發(fā)[1994]027號文件規(guī)定,考慮到中國東方電氣集團的實際情況,為支持企業(yè)集團的發(fā)展,現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繳納所得稅問題批復如下:
一、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是中國東方電氣集團的核心企業(yè),其資產100%控股的36家緊密層企業(yè)(名單附后),在“八五”期間統一由集團公司合并繳納所得稅。
二、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合并納稅后,其緊密層企業(yè)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匯繳認定手續(xù),年終提供納稅申報表及財務會計報表。當地稅務機關按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在核定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并簽字蓋章后,再由集團公司據以辦理匯總納稅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