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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國務院令[1992]第95號

頒布時間:1992-03-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

  現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2年3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庫券的發(fā)行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每年國庫券的發(fā)行數額、利率、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后,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國庫券發(fā)行采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fā)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第七條、國庫券的發(fā)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國庫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發(fā)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tǒng)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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