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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部、中國銀行關于進口貨物保險費收取和賠付外幣的通知

頒布時間:1979-12-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對外貿易部 中國銀行

  目前我國的進口貨物90%以上是由我人民保險公司保險的。保險費以人民幣支付,貨物發(fā)生損失仍以人民幣賠付進口單位。因此在貨物發(fā)生損失而又必須重新從國外進口時,因沒有外匯就不能重新訂貨,以致影響生產和經營。為加強企業(yè)經濟核算,更好發(fā)揮保險補償的職能作用,使進口物資在遭到損失時,能及時得到外匯補償。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79)99號文件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紀要的精神,決定對進口貨物(包括進口飛機和船舶)的保險費和賠款改用外幣結算,并繼續(xù)由外貿公司代訂貨部門在進口時統(tǒng)一辦理。具體做法如下:

  一、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按月或按季開列原幣清單,除美元、港幣外,其他貨幣一律按編制收費清單之日當天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的中間價折成美元。由各外貿公司按收費清單所列港幣或美元數通過當地中國銀行交付給保險公司。

  二、進口貨物發(fā)生損失并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收貨單位根據聯合檢驗報告確定的外幣數向保險公司索取,對美元以外其它貨幣保險公司按編制賠款計算書之日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的中間價折成美元賠付給有關貿易進出口公司,再由外貿公司與收貨單位收算。

  三、對協定項下進口的貨物,各外貿進出口公司應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的有關單據上證明,其保險費和賠款仍用人民幣結算。

  四、涉及國外的賠款,如貨方應分攤的共同海損、救助、整理、檢驗、訴訟、仲裁等費用,仍由保險公司直接對外支付。

  五、本規(guī)定自1980年1月1日(以船舶開航日期為準)開始執(zhí)行。在此以前的保費和賠款,仍照原辦法收付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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