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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的通知

保監(jiān)發(fā)[2007]26號

頒布時間:2007-04-09 11:47: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chǎn)管理公司,各保監(jiān)局:

  為加強保險監(jiān)管,建立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保監(jiān)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各公司結合自身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保險公司風險防范能力,依據(jù)《保險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chǎn)管理公司。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是指保險公司內部機構或者人員,通過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的方法,對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業(yè)務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jīng)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經(jīng)營管理人員任期內的經(jīng)濟責任等開展的檢查、評價和咨詢等活動,以促進保險公司實現(xiàn)經(jīng)營目標。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健全內部審計體系,認真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有效防范經(jīng)營風險,促進公司的穩(wěn)健發(fā)展。

  第五條 中國保監(jiān)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評價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yè)務性質和規(guī)模相適應,費用預算、業(yè)務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層任職的董事組成。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當由獨立董事?lián)沃魅挝瘑T。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財務或者法律等方面的專業(yè)知識。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審計責任人職位。審計責任人既向管理層負責,也向董事會負責。

  審計責任人由總經(jīng)理提名,報董事會聘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由管理層聘任。

  審計責任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向中國保監(jiān)會報告。

  第九條 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審計、會計或者財務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險業(yè)務;

  (三)具有在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jīng)歷。

  第十條 審計責任人不得同時兼任公司財務或者業(yè)務工作的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或者影響。

  鼓勵保險公司實行內部審計部門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當不低于公司員工人數(shù)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shù)不足一百人的,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職責與權限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維護負有最終責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經(jīng)理承擔最終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公司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并向董事會提出意見,批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

 ?。ǘ┰u估審計責任人工作并向董事會提出意見;

 ?。ㄈ┲笇Ч緝炔繉徲嫻ぷ?,監(jiān)督內部審計質量;

 ?。ㄋ模┚屯獠繉徲嫏C構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ㄎ澹﹨f(xié)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

 ?。┒ㄆ跈z查評估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受理和處理關于內部控制方面重大問題的投訴;

  (七)監(jiān)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所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的整改和落實;

  (八)董事會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總經(jīng)理在內部審計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I導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ǘ┐_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及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職權;

 ?。ㄈ┴撠熃M織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審計責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M織公司內部審計系統(tǒng)開展工作;

 ?。ǘ┙M織制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并推動實施;

 ?。ㄈ┙M織實施審計項目,確保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ㄋ模┘皶r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公司總經(jīng)理匯報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提出改進意見;

 ?。ㄎ澹﹨f(xié)調處理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M定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

 ?。ǘ炯八鶎賳挝桓黜椊?jīng)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評價;

  (三)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以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評價;

  (四)對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開展經(jīng)濟責任審計;

 ?。ㄎ澹炯八鶎賳挝唤?jīng)營效益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六)對公司信息系統(tǒng)進行審計;

 ?。ㄆ撸Ρ粚徲媶挝徽那闆r進行后續(xù)審計;

 ?。ò耍┓煞ㄒ?guī)規(guī)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內部審計部門及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的權限,主要包括:

 ?。ㄒ唬┮蟊粚徲媶挝话磿r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ǘ﹨⒓踊蛘吡邢窘?jīng)營管理的重要會議,參加公司的相關業(yè)務培訓;

 ?。ㄈ┮蟊粚徲媶挝惶峁┯兄谌媪私夤窘?jīng)營和財務活動的文件、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ㄋ模┯袡噙M行現(xiàn)場實物勘查,或者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得證明材料;

  (五)有權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和業(yè)務資料;

 ?。┲浦拐谶M行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定或者內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責任追究或者處罰建議;

  (八)向董事會或者管理層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評估,出具內部控制評估報告。

  內部控制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緝炔靠刂苹厩闆r;

 ?。ǘ┍灸甓韧晟苾炔靠刂频拇胧┘吧夏甓葍炔靠刂迫毕莸母纳魄闆r;

 ?。ㄈ┠壳皟炔靠刂拼嬖诘膯栴}和缺陷;

 ?。ㄋ模┫乱荒甓雀倪M內部控制的計劃。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并通報管理層和監(jiān)事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聽取審計責任人關于審計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等多種形式,評估內部審計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監(jiān)督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對審計責任人提交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進行審議,并就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其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要求管理層組織調查,也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調查,或者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調查。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列席,對相關事項做出說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問。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責任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在分析評估風險分布狀況的基礎上明確審計重點、制訂年度審計計劃。

  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審計預算應當在征求管理層意見后,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jīng)理批準。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審計程序,采取科學方法開展審計工作,并定期實施審計質量自我評估。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監(jiān)事會可以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結論存在異議的,被審計對象可以依照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相關機構提出復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信息系統(tǒng),推廣應用輔助審計軟件,積極開展非現(xiàn)場審計,提高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和審計效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經(jīng)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公司管理層批準后,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承擔內部審計項目。

  外聘中介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通暢的投訴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公司經(jīng)營管理中違法違規(guī)及其他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行為,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國保監(jiān)會報告: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國保監(jiān)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和經(jīng)董事會審議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

 ?。ǘ┘皶r向中國保監(jiān)會報告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風險問題;

 ?。ㄈ﹥炔繉徲嫴块T對下屬分支公司進行審計的,應當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保監(jiān)會派出機構;

 ?。ㄋ模┍kU公司對內部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未予有效整改處理的,審計責任人應當直接向中國保監(jiān)會報告相關情況;

  (五)中國保監(jiān)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進行整改處理的,保險公司應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未及時按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追究責任的,中國保監(jiān)會將追究保險公司管理層及相關董事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在考核經(jīng)濟目標、任免所屬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將內部審計情況作為重要依據(jù),并聽取審計負責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對拒絕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者陷害審計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制止,并嚴肅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隱瞞問題、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應當依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和審計責任人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中有重大失職行為的,中國保監(jiān)會將依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對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并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保險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jiān)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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