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guān)于對標有“中華民國”字樣臺灣食品罐頭的處理意見

工商廣字[1997]第81號

頒布時間:1997-03-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xiàn)就如何處理標有“中華民國”字樣臺灣食品罐頭(以下簡稱“罐頭”),提出如下意見:

  立即責令當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頭包裝上的“榮獲中華民國水產(chǎn)罐頭類金字招牌獎”字樣和使用“中華民國”紀年的日期標志。此案如未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在對其外包裝采取上述處理措施后,可允許銷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1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