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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經營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廢止]

財稅字「1998」第006號

頒布時間:1998-02-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jù)“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舊貨經營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經營舊貨,不論采取買斷經營方式或寄售經營方式,均暫按6%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

  二、經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憑內貿部頒發(fā)的《全國舊貨調劑試點單位證書》向當?shù)囟悇諜C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銷售的舊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務機關也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四、對未列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舊貨,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五、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經營舊貨,仍按現(xiàn)行增值稅征收辦法執(zhí)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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