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字[1999]299號
頒布時間:1999-06-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金庫:
為準確反映部分基金的實際收支情況,經(jīng)研究,決定對《1999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支科目)中的部分科目進行如下修改:
一、將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101款“中央外貿發(fā)展基金收入”更名為“外貿發(fā)展基金收入”;將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101款“中央外貿發(fā)展基金支出”更名為“外貿發(fā)展基金支出”,科目說明修改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支出科目。反映用外貿發(fā)展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將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102款“國家繭絲綢發(fā)展風險基金支出”、第8701款“旅游發(fā)展基金支出”說明中的“中央支出專用科目”改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支出科目”。
三、科目修改后,各地用中央補助地方的上述三項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請分別在修改后的三個款級科目反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