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書字第3號
頒布時間:1949-12-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據你院法審字第38號呈報:高邑縣在押反革命殺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12時,因患肺結核病死亡,是否仍應復核,請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該案即屬終結,無再核示之必要。
此令附:
河北省人民法院關于高邑縣反革命殺人犯郭士俊因病身亡是否需要復核的報告
法審字第3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據高邑縣報告,反革命殺人犯郭士俊,于本年6月4日被判處死刑,報送太行法院復核,未奉批回,該犯忽于10月18日夜,急患肺結核病,全身發(fā)燒,肺部疼痛,大便下不來,全身腫脹,請醫(yī)診治,服西藥五劑,中藥一劑,均不見效。至10月26日夜12時,因病身亡,檢同診斷書驗斷書報請備案等情。查我院于10月26日收到高邑反革命殺人犯郭士俊一案卷宗,系由石家莊專員公署轉來的,我院尚未復核,而該犯郭士俊早已死亡,究竟這案是否仍應復核?頗有異議。有說犯人已死亡,犯罪主體不存在,已無復核之必要,發(fā)還原卷歸檔即可;有說犯人雖已死亡,而罪名仍應確定,以分別病死罪死俾免淆混不清,認為仍有復核之必要,究應如何辦理之處,未便決定,特檢同診斷書驗斷書,備文呈請鑒核示遵。
194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