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發(fā)[1996]7號
頒布時間:1996-06-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宣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及音像管理部門、計委、經貿委(廳)、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權局(處),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務院各部門:
1994年4月12日,中宣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七部門聯合印發(fā)《關于加強激光唱盤、激光視盤復制管理的緊急通知》(中宣發(fā)文〔1994〕5號)后,各地有關部門較好地執(zhí)行了這個通知,對轄區(qū)內已經設立的光盤生產企業(yè)進行了全面清查,新聞出版署和外經貿部對有關企業(yè)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但最近一個時期,發(fā)現一些地方和部門擅自批準設立新的光盤生產企業(yè),造成重復建設、資財浪費,嚴重破壞了已經建立起來的生產秩序。這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顧大局的做法,助長了侵權盜版、非法出版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為維護法制和政令的嚴肅性,現就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光盤復制,系指從事激光唱盤(CD-DA)、激光唱視盤(CD-V)、數碼激光視盤(V-C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圖文光盤(CD-G)、照片光盤(Poto-CD)、一次性寫入光盤(CD-R)、可消型磁光盤(CD-MO)、高密度光盤(DVD)和激光視盤(LD)等母盤刻錄和子盤的生產。
本通知所稱光盤生產設備系指上述各種光盤生產設備,包括精密注塑機、高壓注塑機及同一稅號內的其它設備。
二、光盤生產屬限制性產業(yè),其中項目建設需按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審批;設立光盤生產企業(yè)需由新聞出版署按照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的審批程序審批,核發(fā)《音像制品復制經營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進行生產。其中外商投資項目,還須報外經貿部審批并頒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目前不再審批新建光盤生產企業(yè)。
三、各地、各部門擅自批準設立的光盤生產企業(yè),設備尚未引進的,應立即停止引進;已經引進設備的不得開工生產;已經開工生產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和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立即撤銷其批準證書,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審批的,要堅決追究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擅自批準引進的生產設備,已到口岸的,海關一律不予放行,并予以扣留;已進口的一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封存,由新聞出版署和有關部門共同提出處理辦法。
四、現有光盤生產企業(yè)申請更新光盤生產設備,對其中有利于跟上世界科技發(fā)展水平、改善光盤生產結構和更新換代的項目,由省級音像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署從嚴審批。
五、凡進口光盤母盤刻錄和子盤復制生產線等光盤生產設備,海關一律憑新聞出版署的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的許可證明驗放,未經新聞出版署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進口光盤生產設備。海關一旦發(fā)現以其它名義進口光盤生產線,依法處理。
六、接本通知后,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qū)內光盤生產企業(yè)的情況進行認真清查,發(fā)現擅自批準引進設備并非法開工生產的,依法從嚴查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宣傳部要做好協(xié)調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門須將清查和處理情況于1996年7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報告新聞出版署,同時抄報中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