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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等市的通知

國函[1992]93號

頒布時間:1992-07-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岳陽,武漢,九江,蕪湖等五個長江沿岸城市,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石家莊等四個邊境,沿海地區(qū)省會(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鄭州,長沙,成都,貴陽,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等十一個內陸地區(qū)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對上述城市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設備,以及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為發(fā)展出口農業(yè)而進口的加工設備,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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