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1-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第三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目錄。
二、凡在廣州市區(qū)范圍(不含縣)使用本《實施目錄》計量器具的單位(包括國家部委、部隊、省及外地駐穗的單位)和個人,如用于貿(mào)易結(jié)算、安全防護、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監(jiān)測的,均須向廣州市計量測試所或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授權(quán)的單位申請周期檢定。對不按規(guī)定申請檢定或經(jīng)檢定人合格而繼續(xù)使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罰。
三、第一批實施強制檢定的具體項目為:
(一)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卷尺、帶錘鋼卷尺。
(二)玻璃液體溫度計。
(三)體溫計。
(四)砝碼:砝碼、增鉈、定量鉈、鏈碼。
(五)天平。
(六)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
(七)定量包裝機。
(八)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
(九)燃油加油機。
(十)液體量提。
(十一)食用油售油器。
(十二)水表。
(十三)壓力表:壓力表、氧氣表。
(十四)汽車里程表。
(十五)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十六)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
(十七)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十八)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電阻測量儀。
(十九)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
(二十)酸度計。
(二十一)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
(二十二)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熒光光電比色計。
(二十三)石油閃點溫度計。
四、市屬縣人民政府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和本《實施目錄》,結(jié)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的具體實施目錄。
五、負責承擔本《實施目錄》強制檢定的單位,由市標準計量管理局另行公布。
六、本《實施目錄》由市標準計量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目錄》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