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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頒布時間:1986-04-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干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辦主任,局長,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市人民政府顧問、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委、辦副主任,副局長,二級局局長、副局長,二級機構正、副職,市文史館正、副館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副主任、參事,委、辦顧問、巡視員、辦公室主任、處長,局顧問、巡視員、總工程師;

  (二)市屬高等院校院長、副院長、校長、副校長、顧問;

  (三)市屬局級公司(總公司)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副局級公司經(jīng)理;

  (四)市直屬企業(yè)的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廠長、副廠長;

  (五)其他市屬企、事業(yè)機構相當于上述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的任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組織原則履行任免手續(xù)。

  第四條 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fā)給任命書,由市人民政府發(fā)任職通知。

  經(jīng)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發(fā)給市長簽署的任命書;市人事局發(fā)任職通知。

  第五條 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區(qū)、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區(qū)、縣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由市人事局承辦。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局另行制訂。

  第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198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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