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1-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近幾年,我省航行港澳航線的小型船舶日益增多,為活躍我省對港澳貿易,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的運輸,減少壓船壓港現象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去年把船舶出國(港澳)任務審批權限分散至各系統(tǒng)主管部門,導臻在同一航線上各企業(yè)重復投入船只,船舶利用率低,互相削價競爭,影響國家收入。為加強對經營港澳航線運輸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適應與港澳貿易運輸的需要,有計劃地發(fā)展澳外貿和旅客運輸,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85]152號文件精神和交通部[1985]交海字1637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各部門開辦航行港澳線的船舶公司,統(tǒng)一報省交通廳審批。報批時應附如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料;
(二)企業(yè)名稱、注冊地點;
(三)經營范圍、方式、航線;
(四)資金數額、來源、船舶資料(包括船舶檢驗、適航證書);
(五)企業(yè)章程、機構設置、主要負責人姓名;
(六)所在地口岸辦意見,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國營航運系統(tǒng)由省航運總公司、外貿系令由省經貿委、水產系統(tǒng)由省水產局、地方由各市(地)交通局簽具意見)。
二、航行港澳航線的運輸船舶(包括從事運輸的漁船、工程船),載重一千噸以下的,憑市(地)以上航政、港監(jiān)部門簽發(fā)的船舶適航證書,配足持有技術合格證書的船員,由有關主管部門簽具意見后報省交通廳審批,持批準文件向船籍港的航政、港務監(jiān)督部門申辦船舶登記、船舶國籍證書。載重一千噸以上的和中外合營的運輸船舶,由省交通廳轉報交通部審批。
建議將省人民政府粵府[1985]88號文件關于船員辦理國際海員證的手續(xù)作相應改變,即:辦理船員國際海員證應憑省交通廳或交通部的船舶出國批準文件。
三、1984年11月3日前已開辦的航行港澳線的船舶公司,向省交通廳辦理備案;1984年11月3日以后開辦的,向省交通廳補辦審批手續(xù)。辦理備案和補辦手續(xù)的時間從1986年2月1日起至1986年5月31日止。
四、航行港澳航線的船舶公司,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交通廳報告參加港澳運輸的實際船舶數、載重噸位數以及完成的貨、客運量數。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zhí)行。
198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