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8-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引進檔案資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國家經委、國家檔案局《關于做好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中檔案資料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引進檔案是企業(yè)檔案的組成部份,是企業(yè)生產、建設、設備檢修和技術消化、吸收、創(chuàng)新的依據。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并認真做好技術引進檔案資料的積累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引進檔案應按國家規(guī)定,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由企業(yè)檔案機構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四條 技術引進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是指從立項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投產整個過程形成的全部文件、資料(詳見附件)。
第五條 做好技術引進項目的文件收集工作。從立項開始,企業(yè)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收集登記、積累和整理立卷工作,定期向檔案室移交。
第六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完整齊全,引進項目的檔案整理立卷后,須經項目總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名。
第七條 除技術引進的檔案外,本企業(yè)隨之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翻譯本)應統(tǒng)一用炭素墨水或藍黑墨水書寫,做到字跡工整,圖樣清晰、紙質優(yōu)良,文件和圖紙規(guī)格按國家的規(guī)定要求。
第三章 技術引進檔案的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技術引進檔案資料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把技術引進檔案的管理工作納入引進項目實施計劃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 技術引進檔案,應按照本企業(yè)的檔案分類方案進行分類,并作為一個獨立門類進行管理。
第十條 引進技術、設備開箱和竣工驗收時應把項目的檔案資料作為一項驗收內容,并通知本企業(yè)檔案部門派人參加。屬于國家重點引進項目的竣工驗收,主持驗收的單位應根據國家規(guī)定邀請同級(或項目所在地)檔案管理部門派人參加驗收。
凡檔案資料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按要求限期整理,并補驗。
第十一條 凡引進的項目檔案原件,應由企業(yè)檔案機構統(tǒng)一保存,有關部門如需要,可使用副本或復制本。原件和譯本在管理上應一致。
第十二條 技術引進檔案,是企業(y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份,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如發(fā)現丟失或嚴重損壞,應按《檔案法》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營、集體、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私營企業(yè)的技術引進檔案資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中外合資企業(yè)的技術引進檔案資料管理另行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技術引進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1.立項的專題調查報告,項目建議書、申請書,立項變更報告,立項批復文件。
2.可行性經濟技術研究報告、技術經濟效益預測,評價結論及批復文件。
3.項目意向書、備忘錄、會談紀要、協(xié)議、確認書、合同等文件材料(及其附件、批復文件)。
4.詢價、報價、設備訂購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談判記錄、來往函電及談判過程中,外商提供的技術資料。
6.設計任務書、項目進度安排表、年度實施方案(計劃)及批復文件。
7.申請用外匯的報告及有關批復文件。
8.出國考察、設備材料檢查及設計聯絡、培訓形成的材料及收集帶回的有關技術資料(包括樣本、圖片、照片、錄音、錄像、縮微膠片、教材等)。
9.國外各設計階段形成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
10.各設計階段的審查議定書。
11.國外專家的建議、技術小結及技術問題的往來的函電。
12.引進技術的全部技術軟件(專利書、技術訣竅、技術說明書、技術條件、技術標準、設計計算書、典型工藝、配方、工藝文件、圖樣等)。
13.引進設備開箱、“商檢”活動中形成,接收的材料及索賠文件材料。
14.設備安裝調試資料,調試檢測數據,性能鑒定、驗收記錄等。
15.國外運輸、儲存方面及國外設備材料防腐、保護措施方面資料。
16.國外技術人員現場提供的材料。
17.試產階段測定的有關數據、分析評價材料。
18.引進設備管理和維修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國外廠商來修、更換零部件的記錄及故障或事故分析報告、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等)。
19.國內配套設施(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供電、供水、供氣、通風、空調、環(huán)保等)有關資料及竣工驗收材料。
20.外文資料的翻譯原稿、翻譯整理件。
21.項目概算、預算,追加預算及決算等材料。
22.項目鑒定驗收工作形成的材料。
23.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如有關領導的決策、上級指示、簡報、會議記錄、錄音、錄像、照片、圖表等。
注:①歸檔范圍中所列內容,并不是每個項目都具有的。確定各個引進項目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應根據項目實施全過程所形成的全部科技材料來決定。②歸檔范圍的排列順序不是案卷的排列順序,因此,并非要求各單位按此順序分類管理。
198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