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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擔保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2009-11-12 10:48  【 】【打印】【我要糾錯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人實現(xiàn)其債權提供保障。擔保事項會形成企業(yè)潛在的或現(xiàn)時的義務,對企業(y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可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帶來重大風險。而擔保事項形成的義務和權利又具有非即時性、間接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對其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主要依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或有事項準則”)。

  對于擔保事項的會計處理,關鍵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注意區(qū)別企業(yè)為自身債務擔保和為他人債務擔保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為自身債務擔保,如企業(yè)以自已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向銀行借款,被擔保的債務(銀行借款)已在企業(yè)財務報表中確認、列報,企業(yè)并不會因為該擔保事項產生額外的或有負債,但企業(yè)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債務的擔保情況及資產因抵押、質押而所有權受限制的情況。若到期未能償還債務,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對抵押、質押資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買時,企業(yè)進行資產處置的會計處理。對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yè)集團,發(fā)生于合并范圍內的擔保,從合并會計主體來看,相當于是企業(yè)以自己的資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亦應按上述辦法處理。

  企業(yè)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則已承擔了可能向債權人償還被擔保債務的責任,形成了或有負債,應在財務報表中作為或有事項披露該擔保情況。以后隨著債務人財務狀況的惡化,還可能轉化為負債(預計負債)予以確認,形成擔保損失。

  (二)注意擔保事項的或有負債轉化為企業(yè)的負債或預計負債

  企業(yè)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產生的或有負債,隨著時間推移和事態(tài)變化,或有負債對應的潛在義務可能轉化為現(xiàn)時義務,原本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xiàn)時義務也可能被證實將很可能(可能性超過50%)導致企業(yè)流出經濟利益,并且現(xiàn)時義務的金額也能夠可靠計量。這時或有負債就轉化為企業(yè)的負債或預計負債,符合負債(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予以確認。一般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如企業(yè)為他人債務提供一般保證的擔保。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甲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企業(yè)為他人債務提供一般保證擔保,一般情況下,應將保證責任作為或有負債進行披露;但當債務到期未能償還,債權人已起訴或申請仲裁,且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很可能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承擔擔保責任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shù)確認預計負債。

  2.如企業(yè)為他人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

  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企業(yè)為他人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到期前,一般作為或有負債進行披露,但若已有證據表明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保證人很可能在債務到期時承擔償還擔保債務的責任,應予確認預計負債;債務到期,債務人未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已向擔保人提出實現(xiàn)債權要求的,保證人應確認預計負債。

  此外,對于由于保證責任被債權人起訴,且法院已裁判保證人承擔還債責任的,保證人應確認為負債!民法通則》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已履行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guī)定,預期可獲得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可能性達到95%以上),且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通常情況下,企業(yè)承擔了擔保責任,說明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一般不應將預期補償金額確認為資產,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能夠收到補償款。根據資產和負債不能隨意抵銷的原則,預期可獲得的補償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確認為一項資產,而不能作為預計負債金額的扣減。

 。ㄈ╆P于擔保事項的計量

  企業(yè)確認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和補償資產時,應當以擔保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擔保范圍為基礎,根據擔保事項現(xiàn)時的事態(tài),計算履行現(xiàn)時擔保義務所需支出和可追償?shù)难a償款的最佳估計數(shù)進行初始計量。

  法律規(guī)定,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署賠償金、擔保財產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債權或擔保物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物權法》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預計負債的確認時點距離實際清償有較長的時間跨度,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重大(通常時間為3年以上且金額較大),那么在確定預計負債的金額時,應考慮采用現(xiàn)值計量,即通過對相關未來現(xiàn)金流出進行折現(xiàn)后確定最佳估計數(shù)。

  (四)關于擔保的時效

  擔保合同一般于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移交之時生效,按照法律應當辦理抵押、出質登記的抵押、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除非另有約定。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按照合同的約定,如果未約定保證期間,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保證期間,一般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就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署時起計算。而根據《物權法》,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xiàn)或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抵押權、質權因抵押物、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出質財產。

  (五)留置和定金的會計處理

  留置是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務到期不能償還而依法自然發(fā)生的(除非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在留置發(fā)生前(即債務到期前),只需對交易進行正常的會計處理。債務到期未償還,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債務人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被留置資產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況。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結束后,債務人仍未還款,債權人以留置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時,債務人作為以資產抵償債務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yè)采購貨物、接受勞務按照購買合同、勞務合同支付定金,作為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處理。如果以后企業(yè)不履行約定,已支付的定金不能收回,作為損失處理;如果對方未履行約定,企業(yè)在收到對方雙倍返還的定金,或確定能夠收到返還款時,沖回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超過原支付金額部分作營業(yè)外收入。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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