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按其性質可分為四類,即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自由罰。我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了六種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
2、附加刑有四種:
。1)罰金。由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的刑罰方法。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的數(shù)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社會政治活動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4)驅逐出境。責令在我國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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