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并購中收購公司所購買的資產是一種營業(yè)性資產;而普通資產買賣的標的物可以是賣方公司的任何資產,不限定為營業(yè)性資產。
2、收購公司購買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資產的目的是獲得被收購公司的經營控制權;而普通的資產買賣不以取得賣方公司經營控制權為目的。這一點是資產并購區(qū)別于普通資產買賣的核心問題之一。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經營控制權,資產并購中的資產是指被收購公司的主要財產、重大財產而非一般性的財產。
3、資產并購涉及到被收購公司的經營,屬于被收購公司的一種重大變動,因此立法涉及是如何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尤其是少數(shù)異議股東的利益的問題(如賦予股東投票權及少數(shù)異議股東退股權),而普通資產買賣只要公司賣方公司董事會甚至公司經理同意即可,賣方公司股東無投票權,更不存在賦予少數(shù)異議股東退股權的問題。
4、資產并購涉及公司經營權的集中,重大資產并購行為受反壟斷法的調整。而普通資產買賣則不受反壟斷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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