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適用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一事不再罰”原則。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guī)范,應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某一個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機關依據(jù)該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其他機關不得再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
(4)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