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購買客車用于接送員工上下班,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
【解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而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附件關于對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范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shù)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因此,納稅人購買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乘用車和10至23座(含23座)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按規(guī)定應征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貨車和皮卡車可以按規(guī)定申報抵扣。
如新購用于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客車,即使座位超過23座(按規(guī)定不征收消費稅),但由于屬于集體福利范疇,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