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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價格條件
從事進料加工業(yè)務的會計核算就必須先了解一些國際貿易條件(也稱為價格條件)和國際結算的知識,否則是無法作好會計核算工作的。本文簡單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常識。
?。ㄒ唬﹪H貿易條件(價格條件)
我們經(jīng)常在進出口業(yè)務發(fā)票上的單價前面看到FOB、CIF等字樣,這就是國際貿易中的貿易條件(價格條件),它主要是用來規(guī)范貨物運送所涉及的成本、風險及責任等。這些價格條件在國際貿易中,長久以來即被廣泛使用,而形成為一種重要的商業(yè)習慣。當這些條件用于報價時,即成為報價條件的主要部分。目前常用的價格條件主要有13種,這里我們介紹幾種常用的價格條件。
(1)離岸價(FOB):也稱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條款。這是指當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其交貨義務。這意味著買房從此時起,應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及損壞的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成本加運費(CFR或者C&F):也稱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條款。這是指買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須的運費,但貨物交到船上以后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故而發(fā)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越過在裝運港的船舷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3)到岸價(CIF):也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需就運輸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賣方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二)國際結算業(yè)務中的常見單據(jù)
國際結算業(yè)務中使用的單證類別很多。按單證本身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財務單據(jù)(FinanciaI Documents)、商業(yè)單據(jù)(Commercial Documents) 和公務證書(Public Certificate)三類。
財務單據(jù)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貨幣的支付憑證,又稱票據(jù);商業(yè)票據(jù)則指商業(yè)發(fā)票、各種運輸單據(jù)、保險單、裝箱單等證明或說明有關商品情況的單據(jù);公務證書則是指由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簽發(fā)的各種證明文件,如出口許可證、商檢證書等。各種單據(jù)都必須由簽發(fā)單位正式簽字或蓋章,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單據(jù)就其簽發(fā)單位的不同可分為:
?。?)出口商自制單據(jù)。即由出口商自行繕制簽發(fā)的單據(jù),如匯票、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重量單等。
(2)協(xié)作單位簽發(fā)的單據(jù)。如由承運人簽發(fā)的各種運輸單據(jù),由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等。
(3)由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簽發(fā)的單據(jù),如出口許可證、貿促會產(chǎn)地證明書以及商檢局簽發(fā)的商檢證書等。
此外,有些交易還需通過國外有關單位提供必要的單據(jù)。例如由國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齡證明;由進口商的代表或 其檢驗人員簽發(fā)的品質證書等。在國際貿易中,無論采取哪種支付方式,賣方均有責任向買方提供必要的單據(jù),通過單據(jù),實現(xiàn)收匯的目的。
A.匯票
匯票屬于財務單據(jù),一般用于出口商(債權人)向進口商(債務人)索取貨款,要求進口商見票后立即或在一定時期內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某種貨幣。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出口商出具的匯票,被稱為商業(yè)匯票。為了防止丟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一式兩份正本,即第一正本(Ftrst of Exchange)和第二正本(Second of Exchange)。兩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只付一次,先到先付,后到無效。所以在匯票的第一正本上注明“付一不付二”(Second Exchanga Being Unpaid),而在第二正本上則注明“付二不付一”(First Exchange Being Unpaid)。銀行在傳遞單據(jù)時,一般將兩張正本匯票分開郵寄,以免丟失。在即期信用證項下,匯票的有無都不會影響付款的進行,而遠期付款的交易則必須有匯票。
B.商業(yè)發(fā)票
商業(yè)發(fā)票(Commercial lnvoice)是賣方向買方開立的,憑以向買方收款的發(fā)貨清單,也是賣方對于一筆交易的全面說明,內容包括商品的名稱、規(guī)格、價格、數(shù)量、兌價、包裝等。商業(yè)發(fā)票是全套單據(jù)的核心,其余單據(jù)均需參照它繕制,故又被稱為中心單據(jù)。進口取得的國外廠商的發(fā)票沒有固定格式,我國稅法等法律對其也沒有特殊的規(guī)定,但是出口發(fā)票一般需要到稅務機關購買,如果需要印制自己特殊格式的發(fā)票則需要經(jīng)稅務機關審批并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方印制(套印稅務監(jiān)制章),否則不予退稅。
C.海運提單(B/L)
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fā)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jù),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力。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可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
D.保險單(tnsurance Policv)。
保險單是一種正規(guī)的保險合同,除載明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名稱、被保險貨物(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保險的起訖地點、承保險別、保險金額、期限等項目外,還列有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人的各自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保險單如同指示性的海運提單一樣,也可由被保險人背書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
E.海關發(fā)票(Customs lnvoice)
海關發(fā)票是根據(jù)進口國海關的規(guī)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種特定格式的發(fā)票。其作用是:供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納稅等手續(xù);進口國海關根據(jù)海關發(fā)票查核貨物在出口國市場的銷售價格,確定出口國是否以低價傾銷;進口國海關憑海關發(fā)票查核進口商品的價值和產(chǎn)地,確定征收不同稅率的關稅,實行差別稅率政策;進口國海關據(jù)以計算進口商應交納的進口稅款。
F.產(chǎn)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chǎn)地證明書,簡稱產(chǎn)地證,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chǎn)地或制造地的證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其一,進口國根據(jù)產(chǎn)地證來確定對進口貨物應征收的稅率; 其二,進口國以產(chǎn)地證來證明貨物的來源,控制或分配其進口配額;其三,證明是進口商指定的生產(chǎn)地生產(chǎn)的商品。
G.包裝單據(jù)(主要是裝箱單)
包裝單據(jù)(Packing Documents)是指一切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情況的單據(jù)。絕大部分出口商品須加以適當?shù)陌b后才能裝運出口,以保護有關商品的完好。包裝單據(jù)種類較多,常見的有:裝箱單(Packing List/Packing Slip);包裝說明(Packing Speci-fication);詳細裝箱單(Detailed Packillg List);包裝提要(Packing Summary)等。
五、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信用證(L/C)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由銀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證的支付方式。在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銀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jù)為條件的,因此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都是跟單信用證。對于信用證,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一點,即信用證是一家銀行對信用證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這個條伴就是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單據(jù)。從這一點出發(fā),一個出口商(一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若想安全及時獲得信用證款項,必須完全按信用證規(guī)定辦,而不能依照有關貿易或商務合同辦,盡管信用證可能是根據(jù)有關合同開立的。反過來說。一個進口商(一般是信用證申請人)若想保護自己的權益,亦只能按信用證規(guī)定辦。這里所說的“信用證規(guī)定”仍然是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單據(jù)。進一步說,判斷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支取款項的要求是否成立,就是判斷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是否完全充分地
體現(xiàn)了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每一條件得到滿足,銀行術語稱之為是否“單證相符”。
信用證可能涉及的當事人有開證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
開證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是作出信用證項下付款承諾的銀行,通常與開證申請人位于一地。在開立信用證時,開證行必須按照開證人提交的申請書辦理,由此可見開證申請書是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合同。開證行最主要的權利是可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質押品。這種質押品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現(xiàn)金(保證金),也可能是質押或保證文件。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為貿易或商務合同的買方。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以開證申請書作為合同;申請人與受益人(即出口商)之間受貿易或商務合同制約。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證的權利擁有者,這個權利即為可憑與信用證規(guī)定相符的單據(jù)向開證行支取貸款。
除此之外信用證還涉及通知行(AdvisingBank)、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保兌行(Con firming Bank)、付款行(Paying Bank)、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等。
信用證最主要的特點為: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憑單付款;信用證是獨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證除了是一種商業(yè)單據(jù)外,還有融資作用。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債權人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債務人代收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債權人為出口商,債務人即為進口商。出口商根據(jù)貿易或商務合同發(fā)運貨物,產(chǎn)生債權,進口商獲得貨物而發(fā)生債務。為了結清這種債權債務,出口商出具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并通常隨附發(fā)票及貨運單據(jù)(物權憑證),委托銀行收款。托收是基于買賣雙方信用的,也就是通常所謂商業(yè)信用,銀行雖居于其間,但只是處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不作任何關于付款的承諾,只根據(jù)委托人或付款人的指示辦事。
托收一般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A.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s)。
光票托收,指以匯票、本票、支票而不隨附其他單據(jù)的托收,故也不涉及交單的方式問題。光票托收以往基本用于非貿易業(yè)務。光票由于手續(xù)簡單,在貿易雙方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不失為一種省時省事省錢的結算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光票托收由于無單據(jù)的轉移,賣方一旦貨物脫手便難控制貨權,對賣方來說,如何控制這種風險是值得注意的。因此,光票托收一般較適合在貿易伙伴為母、子公司,合營、合資、合作的雙方時使用。
B.跟單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單托收即是指匯票隨附其他單據(jù)的托收,也是貿易中常用的結算方式。跟單托收按其交單方式又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
簡而言之,付款交單就是付款才能放單給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貨款后才能取得單據(jù)憑以提貨。再簡單點說,付款交單就是只有先付款才能得到貨款。按照付款交單的基本原理,付款交單似只適用于即期交易:按照實務操作,假如適用于遠期交易的話,那么遠期期限應以不起過貨物運輸航程為限只有在這兩種條件下,付款交單方式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設想付款期限180天,而交單方式為付款交單,因為無論采用何種現(xiàn)代運輸工具,國際貿易的貨物運輸均不需如此長的時間。貨物已到港,而單據(jù)卻需到180 天后才能一手付款,一手交單,這不具操作性。另一方面,遠期付款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使進口商得以先銷售貨物,后支付貨款,遠期付款交單也使這種資金融通失去意義和事實上的不可能。出口商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正確把握付款交單方式的特點,避免矛盾。
b.承兌交單(D/A)。
承兌交單即為匯票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后,代收行可放單給付款人。不難看出,承兌交單有兩個特點,一是付款是遠期的,二是有遠期匯票,無匯票則無法發(fā)生承兌的行為。由以上可以看出,承兌交單適用于遠期交易。由于付款人承諾付款后便可取得單據(jù)憑以提貨,而委托人(出口商)在未獲得付款前已失去對貨物的控制,對委托人來說具有一定風險。因此,承兌交單方式應在對付款人較為了解時才宜采用。但在實際中,往往出口商為了推銷新產(chǎn)品,或打開某一新市場而使用承兌交單方式,這是對進口商的一種讓步,以鼓勵其銷售尚不為人所熟悉的商品。
托收的最主要特點是基于商業(yè)信用,換句話說就是基于買賣雙方的信任。托收過程中雖有銀行介入,但銀行只是居中代理各種委托事項,并不承擔必定付款的義務。此外,托收較之信用證,手續(xù)簡便一些,銀行費用也低一些。買賣雙方應根據(jù)銷售目的、合作伙伴的情況、商品市場情況等,綜合考慮采用哪種方式,以達到擴大銷售、擴大市場的目的。
?。?)匯款
匯款(Remittance)結算是操作最簡單的一種結算方式。賣方將貸款直接發(fā)運給買方,買方通過銀行對賣方付款,銀行不處理票據(jù)或單據(jù)。
匯款按資金調撥方式分為電匯、信匯、票匯。
A.電匯(Telegrapfic Transfer 簡稱T/T)。即匯款資金的調撥和匯款委托指示采用電訊方式送達匯入行。電匯時間很短,收款人很快便可收到款項,較適于急需購買的商品。從銀行業(yè)務的角度而言,電訊易于控制真實性,大額匯款銀行傾向于采用電匯。
B.信匯(MaiI Transfer,簡稱M/T)。即匯款委托指示是通過信函方式發(fā)出的,速度較慢,較適于金額小的交易,大額交易采用信匯不太容易使出口商接受。
C.票匯(Bankers Demand Draft 簡稱D/D)。即匯教委托指示及資金調撥采用銀行匯票的方式完成。票匯方式比較靈活,因為匯票是流通票據(jù),不一定只到一家銀行兌現(xiàn),持票人可將匯票賣給出票行的任何一家代理行。由于通訊方式的極大改善,大額票匯也越來越少使用。目前國際上的銀行票匯,即便匯票人要求票匯,匯款行一般也要采用加押電予以證實,以防止偽造。以上分類主要是從資金轉移和匯款委托轉示的發(fā)送方式角度而言,也是最常見的分類。根據(jù)付款與發(fā)貨的先后不同,還可分為預付貨款、貨到付款的。但這種不同對匯款的方式并無影響,本書不贅述。
如同托收業(yè)務,匯款的最主要特點是基于商業(yè)信用。無論采用何種匯款方式,資金的轉移不與貨權的轉移相聯(lián)。預付貨款是進口商先付款,后收貨,對買方不利;貨到付款是賣方先發(fā)貨,后收款,對賣方不利,都有發(fā)生銀貨兩空的可能。因此,匯款結算方式只有當買賣雙方高度信任的情況下較適用。當然,如果貨物是市場熱門,買方也較愿意先付款:貨物在市場上知名度低賣方也不得不先發(fā)貨。采用何種方式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決定。
(4)保函
擔保人向合同的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如不履行,擔保人負責賠償。這種銀行信用文件即為保函(Gllarantee)。保函的分類很多,用途非常廣泛,大致可歸納為四類,即進口付款保函、借款保函、信用保函和特殊貿易保函。
A.進口付款保函(Payment Guarentee)。進口付款保函是擔保人為委托人進口商品、技術、專利或勞務而出具的付款保函。從擔保人的角度看,這種保函類似于信用證。因為保函項下的有關合同的履行必定以支付現(xiàn)金來完成,要么委托人付款,要么擔保人履行保函的付款義務。這也是“付款保函”之由來。進口付款保函常用于信用證不便處理的進口業(yè)務。如交易特別復雜,各項條件不容易以單據(jù)體現(xiàn)等。在銀行業(yè)務中,進口付款保函一般按照信用證業(yè)務來處理。
B.特殊貿易保函。
特殊貿易保函主要指的是擔保人為特殊形式的貿易活動出具的保函。所謂特殊貿易,一般指的是租賃、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特點在于合同的一方獲得對方商品形式的融資,而償還大都不以現(xiàn)金支付為形式。比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的償還,均以產(chǎn)品或加工品等實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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