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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應交消費稅的核算

2009-11-4 11:56  【 】【打印】【我要糾錯

  消費稅是對稅法所列消費品如煙、酒、化妝品、小汽車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消費稅以消費品的銷售收入或產(chǎn)品數(shù)量為計算依據(jù),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方法。

  在會計核算時,企業(yè)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yè)交納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期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品的售價為12 000元(不含增值稅),產(chǎn)品成本為8 000元,該產(chǎn)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10%,產(chǎn)品已發(fā)出,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款項尚未收到。企業(yè)賬務處理如下:

  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12 000×17%=2 040(元)

  應交的消費稅:12 000×10%=1 200(元)

  銷售應稅消費品時:

  借:應收賬款  14 04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040

  計提消費稅時: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1 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 200

  交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 200

   貸:銀行存款   1 200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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