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公司2008年10月5日應交營業(yè)稅10萬元,11月應交營業(yè)稅10萬元,A公司2008年12月5日繳納營業(yè)稅15萬元,(稅票所屬期為2008年11月份),則A公司2008年12月5日多繳納的5萬元是否可以抵扣2008年10月應交末交的營業(yè)稅?如不能抵扣,則多交的5萬元應如何處理?
【解答】
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的規(guī)定,可以將A公司2008年12月5日多繳納的5萬元抵扣2008年10月應交末交的營業(yè)稅,補繳差額5萬元,但需按10萬元進行處罰和加收滯納金。
第二:也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A公司2008年12月5日繳納營業(yè)稅15萬元,(稅票所屬期為2008年11月份),多繳納的5萬元,要求企業(yè)自行申請退稅;按照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要求納稅人限期繳納10萬元并加收罰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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