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每平方米單價為定值,職工按定價交足購房款后,個人擁有完全產權。工程完工后,總造價大于職工應交納的集資款。請問大于職工交納集資款部分是否能進入2009年當期損益,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進行扣除?
【解答】
在職工集資建房的問題中,“集資”是指由本單位職工個人先行出資,作為建房的資金來源,集中由集資單位成立的負責建房的組織進行管理,在房屋建成后,職工個人按出資比例分得住宅。
在問題中,集資人為本單位職工,由單位組織進行建設,所建房屋為本單位職工住宅,職工按定價交足購房款后,個人擁有完全產權(兩證齊全)。
單位只是進行組織,房屋產權完全屬于個人,與單位沒有經濟關系,不屬于單位建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的行為。
因此,超出職工交納集資款的部分應由集資職工分攤,企業(yè)不能進入當期損益,如果進入當期損益則不能稅前扣除。
這一判斷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款的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如果由單位承擔超額款項,則屬于單位向職工籌集資金建房,若再按照低于成本價賣給職工,就屬于單位自建住房低價向職工售房。按照不屬于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屬于單位銷售不動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征免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34號)規(guī)定:“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yè)稅。”同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guī)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