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yè),主營機械設備。2008年購入的機械設備沒有銷售,2009年12月,我公司將2008年購入的機械設備中的一臺設備留作自用,但是該設備在2008年已作進項稅額抵扣。請問,我公司留作自用的機械設備,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解答】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guī)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依據(jù)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因此,上述公司不符合該文件的規(guī)定,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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