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一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于籌建期,目前購進一批鋼材用于修建廠房,為此支付的運費能否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那么,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進項稅金,這樣做可以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guī)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ㄎ澹┍緱l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根據上述規(guī)定,貴公司用于修建廠房購進鋼材的運輸費用計算的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