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時,購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資,按抵扣憑證上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金額計人“工程物資”。建造過程中,接受工業(yè)性勞務且取得了抵扣憑證,依據前款內容進行抵扣。若在建造過程中領用了生產產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實施細則中由于固定資產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領用原材料時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予以轉出。新實施細則中未明確說明,筆者認為,由于新條例允許生產用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而且銷售時需計繳銷項稅額,也屬于應納增值稅項目,因此領用原材料時原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需轉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實際成本轉入“在建工程”即可。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領用原材料,應繼續(xù)做進項稅額轉出,將材料成本和進項稅額一并轉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例】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自建生產線一條,購入工程物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500萬元,增值稅85萬元,運費單據上運費1萬元,裝卸費、保險費等1.5萬元,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工程在自建過程中全部領用了其采購的專項物資,并領用生產用原材料實際成本1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接受外部提供的工業(yè)性勞務取得專用發(fā)票勞務款2萬元,增值稅0.34萬元,款未付,自建人員薪金15萬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借:工程物資 5024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700
貸:銀行存款 5875000
借:在建工程 5024300
貸:工程物資 5024300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貸:原材料 100000
借:在建工程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應付賬款 23400
借:在建工程 1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50000
借:固定資產 5294300
貸:在建工程 52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