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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收入的財務處理差異

2010-6-23 10:18 葉春敏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期,某市B稅務師事務所對當地A公司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發(fā)現A公司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一些賬務處理不太妥當,便向A公司提出建議,要求作適當調整。具體情況如下。

  A公司在2009年收到市財政撥入財政性資金2100萬元,賬務處理為(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           2100

   貸:營業(yè)外收入          2100 

  A公司為礦山開采企業(yè),按照國家規(guī)定須有償開采礦產資源,該公司礦產資源出讓金總額為3500萬元,其中,屬于國家部分的20%為700萬元,省財政部分的20%為700萬元,當地財政部分的60%為2100萬元。A公司收到該筆款項是A公司當年上繳給屬于當地財政的60%部分的礦產資源出讓金,總額2100萬元。

  A公司為老國有企業(yè),生產經營近50年,人員多,負擔重。如果上繳巨額礦產資源出讓金,將嚴重影響企業(yè)的生存,故A公司于2008年10月向當地市政府提出減免屬于當地財政的礦產資源出讓金。2008年末,經當地政府同意,A公司上繳的屬于當地財政的礦產資源出讓金計2100萬元全額資助給A公司,專項用于礦山的開采、勘探、保護等方面的支出。為此,A公司將收到的2100萬元計入營業(yè)外收入,其理論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稅〔2008〕151號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A公司認為該財政性資金屬于非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故計入營業(yè)外收入。不考慮其他盈虧因素,該筆收入當年將發(fā)生的所得稅支出為2100×25%=525(萬元)。

  B稅務師事務所提出,該筆業(yè)務的操作非最佳處理,不能為A公司取得最大的收益。

  第一,未充分享受國家最新稅收政策,取得最大收益。繼財稅〔2008〕151號文件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發(fā)布了《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guī)定對企業(yè)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yè)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guī)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ǘ┴斦块T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據此分析,A公司收到的專款符合以下要素:

  1.市財政撥付時間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間;

  2.企業(yè)能夠提供資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guī)定了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3.當地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具體的管理要求。

  如果A公司對該筆資金及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可以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二,本年度不計入應納稅總額,并不意味永久免稅,將在第六年計入應納稅所得總額。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三條同時規(guī)定,企業(yè)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結合以上兩條規(guī)定,對符合財稅〔2009〕87號文件要求的?顔为毢怂愕模诘诹鶄年度將專項財政撥款的差額計入當年的應納稅總額。

  因所得稅匯算清繳尚未結束,而A公司收到的?罘县敹悺2009〕87號文件要求,故B稅務師事務師建議A公司將該筆?钣嬋雽m棏犊睿瑫壕彯斈甓仍摽畹乃枚悈R算清繳。理由如下:

  一、如果按原會計賬務處理將該筆專項撥款計入營業(yè)外收入,則應計入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將增加所得稅支出525萬元。

  二、如果按財稅〔2009〕87號文件將該款項計入專項應付款,該筆收入在第六個會計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總額,表面上看只是時間上的差異,但所得稅支出先后的時間價值對企業(yè)影響是巨大的。以現有銀行基準貸款年利率5.31%計算,將當年度發(fā)生所得稅支出與6年后發(fā)生所得稅支出進行比較,所節(jié)約的資金時間價值為525×(1+5.31%)5(注意,此處是5次方)-525=155(萬元)。

  三、當地政府對因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而增加虧損的企業(yè),出臺了相關優(yōu)惠及減免政策,如養(yǎng)老保險金、房產稅、水利建設資金等減免。如果該筆專款體現利潤,企業(yè)因此成為盈利單位,不符合政府扶持條件,將得不到政府的優(yōu)惠及減免政策。A公司礦產資源出讓金的繳納與當地政府的財政專項撥款,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狀況沒有改變。

  結合稅務師事務所的意見,A公司分析認為,將收到的市政府撥付的專款計入專項應付款更有利,在6年的時間周期內,將為公司增加更多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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