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的規(guī)定,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按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申請享受股息條款5%稅率的待遇:
1、該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業(yè)。
2、你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該香港公司。
3、該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xù)12個月內任何時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
請問如果香港母公司持有境內兩家公司各20%(合計40%)表決權股份,能否享受香港稅收協定股息優(yōu)惠?
【解答】
香港母公司持有境內公司20%表決權股份,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規(guī)定,如果受益所有人(香港公司)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境內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否則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該香港母公司不能享受股息條款5%優(yōu)惠待遇。
稅收協定中股息條款是針對一方居民企業(yè)向另一方居民(包括個人居民,居民企業(yè))支付股息情形。香港公司分別持有境內兩家公司的股份,這兩家境內公司不是一家居民企業(yè)。
因此,香港公司持有境內家公司各20%(合計40%)表決權股份,不能享受香港稅收協定股息優(yōu)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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