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聯超市舉行促銷活動,推出“買一贈一”的銷售方式,購買一大瓶花生油贈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進價30元/瓶,售價45.20元/瓶;小瓶進價7元/瓶,售價11.30元/瓶(以上售價為含稅價,稅率13%)。北京華聯超市應該怎樣進行實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提到的“視同銷售”規(guī)定,按稅法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會計處理為:
(1)確認收入時:
借:庫存現金 45.2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0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30.00
貸:庫存商品 30.00
(3)贈品的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8.3
貸:庫存商品 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在稅務處理上,對于上述實現的銷售收入,企業(yè)只確認大瓶花生油的40元收入,不確認小瓶花生油的收入,并將小瓶花生油的7元成本作為促銷費用列入銷售費用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所得稅法上則以大瓶和小瓶花生油的公允價值56.50(45.20+11.3)元之比為基礎,來分攤實際銷售收到的40元,確認大瓶和小瓶花生油各自應實現的銷售收入,如大瓶花生油應實現32元,小瓶花生油應實現8元。以上商家采用的促銷策略是捆綁銷售。
捆綁銷售是指顧客購買商家指定商品,商家贈送一定金額的購物券,顧客憑借購物券再購買商品時,可給予相當于購物券金額的價值減免。對于這種購物券充當銷售捆綁“繩索”的銷售方式,在會計上常見有四種處理方法:
第一種方法認為,贈送的購物券是緊隨購買的商品一并賣給顧客的,送給顧客的購物券實際上是銷售商品在價格上給予顧客的減讓,應作為銷售折扣處理,沖減主營業(yè)務收入。顧客憑借購物券購買的商品,仍按銷售價格入賬,計入主營業(yè)務收入;若顧客不使用購物券,則沖減銷售費用。
第二種方法認為,贈送的購物券是對顧客憑購物券購買的商品在價格上的讓與,應作為銷售折扣處理,沖減主營業(yè)務收入。對于首次購買的商品按銷售價格入賬,若顧客未使用贈送的購物券,則不作處理。
第三種方法認為,隨銷售商品所付出的購物券,是為取得商品銷售收入所付出的代價,應直接和商品銷售收入配比,購物券上的金額應計入主營業(yè)務成本。
第四種方法認為,若顧客使用購物券,相當于商家支付了一筆銷售費用,應列入商家的銷售費用中,若不使用購物券則不入賬。
以上四種方法從表面上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應透過現象看本質。
在交易中,購物券只是代表一定金額的憑證,同貨幣一樣,它本身沒有價值。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很顯然,購物券本身是不能當作商品進行銷售核算的。對商家而言,贈送購物券的初衷并不是對顧客給予價格減免,而是為了刺激消費者進行再消費,這實際上是一種促銷手段,是商家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因此,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發(fā)生的減免金額應計入銷售費用。實質上,在發(fā)生第二筆銷售業(yè)務的同時,商家發(fā)生了銷售費用的支出,只不過是沒有現金支出,其費用的金額以購物券的形式事先給予限定,且其是否支出也由顧客來決定(即:使用購物券,商家發(fā)生銷售費用;不使用購物券,商家則不發(fā)生銷售費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有獎銷售亦同此理)。因此,人們容易對其處理方式產生爭議。
目前,捆綁式銷售的常規(guī)會計處理是:對于第一筆銷售,按商品的銷售價格入賬;當顧客使用購物券再購物時,按銷售價格加上相關的銷項稅額減去購物券標明的金額后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購物券標明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按商品銷售價格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目,按以銷售價格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若顧客未使用購物券,則不作會計處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提到的“視同銷售”規(guī)定,企業(yè)自產自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都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品而發(fā)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科目,其中對于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方面明確規(guī)定:按稅收政策規(guī)定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按用途計入相應科目。
財政部在財會字[1997]26號文件中指出: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標志;企業(yè)不會因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yè)的營業(yè)利潤,因此不會計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了解,對有獎銷售及捆綁式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是基本相同的,可以不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