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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哪些補貼免繳個稅

2010-11-23 10:22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大連某外資企業(yè)外籍人士較多,該公司發(fā)給外籍個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及伙食補助,同時對外籍個人實際發(fā)生的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家政服務費給予實報實銷。該企業(yè)財務人員近日來電咨詢,對外籍個人發(fā)放的這些補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就財稅字[1994]20號文件上述規(guī)定在執(zhí)行時的具體界定及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

  1.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2.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yè)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4.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5.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對于國稅發(fā)[1997]54號文件規(guī)定的“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zhí)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予以了進一步明確,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因此,該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外籍個人的每月2000元的租房及伙食補助以及實報實銷的家政服務費,不屬于我國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范圍,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外籍個人實報實銷的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合理數額內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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