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實行的是按季度為單位的結算工資周期,基本工資是按月發(fā)放,但加班工資是3個月發(fā)一次,而個稅繳納的月工資標準卻是按月基本工資+3個月加班工資為標準來繳納,這就超出月工資收入范圍的標準。這樣繳納對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你單位在發(fā)放加班工資時,應當將三個月的加班工資和當月基本工資予以合并作為發(fā)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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