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中發(fā)現的當期的錯誤會計科目,可根據正常的會計核算程序,采用紅字調整法、補充調整法、綜合調整法予以調整。
(二)對上一年度錯誤會計賬目的調賬方法
對上一年度錯賬且對上年度稅收發(fā)生影響的,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在上一年度決算報表編制前發(fā)現的,可直接調整上年度賬項,這樣可以應用上述幾種方法加以調整,對于影響利潤的錯賬須一并調整“本年利潤”科目核算的內容。
。2)如果在上一年度決算報表編制之后發(fā)現的,一般不能應用上述方法,而按正常的會計核算對有關賬戶進行一一調整。這時需區(qū)別不同情況,按簡便實用的原則進行調整。
對于不影響上年利潤的項目,可以直接進行調整。
對于影響上年利潤的項目,由于企業(yè)在會計年度內已結賬,所有的損益賬戶在當期都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凡涉及調整會計利潤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本年利潤”進行調整,而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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