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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失效]

京國稅發(fā)[2009]264號

頒布時間:2009-12-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失效。

崇文、朝陽、海淀、豐臺、昌平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54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2009年12月28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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