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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閩國稅函[2010]202號

頒布時間:2010-04-13 09:16:58.000 發(fā)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0〕52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關于下達2010年防汛專用車指標的通知》(閩防辦〔2010〕1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轉發(fā)國家防辦關于2010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閩防辦〔2010〕17號),現(xiàn)將《2010年福建省防汛專用車指標分配表》(詳見附件)轉發(fā)給你們,請給予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xù)。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1年3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省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處流轉稅處/車購稅/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10年福建省防汛專用車指標分配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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