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0-09-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為發(fā)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jié)作用,均衡稅款入庫,降低欠稅風險,經研究,決定對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作如下調整:
(一)對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普通住宅預征率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預征率為1.5%-2.5%。
?。ㄋ模┥逃梅款A征率為2.5%-3.5%。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幅度內確定當地預征率,于本文實施之日前公布,并報省地稅局備案。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根據國稅發(fā)〔2010〕53號文件規(guī)定,對納稅人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公布的預征率與本文同時實施。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稅發(fā)〔2006〕67號)第二條、《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稅發(fā)〔2009〕60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