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xié)[2009]75號
頒布時間:2009-12-13 14:23:06.000 發(fā)文單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明確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其他審計準則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提出進一步要求,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可能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提出特定要求,但這并不構成對本準則普遍適用性的限制。
第三條 在符合本準則和其他相關審計準則要求的情況下,審計工作底稿能夠實現(xiàn)下列目的:
(一)提供證據(jù),作為注冊會計師得出實現(xiàn)總體目標的結論的基礎;
?。ǘ┨峁┳C據(jù),證明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計劃和執(zhí)行了審計工作。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還可以實現(xiàn)下列目的:
?。ㄒ唬┯兄陧椖拷M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
?。ǘ┯兄谪撠煻綄У捻椖拷M成員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質量控制》的規(guī)定,履行指導、監(jiān)督與復核審計工作的責任;
?。ㄈ┍阌陧椖拷M說明其執(zhí)行審計工作的情況;
?。ㄋ模┍A魧ξ磥韺徲嫻ぷ鞒掷m(xù)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記錄;
?。ㄎ澹┍阌跁嫀熓聞账凑铡稌嫀熓聞账|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yè)務質量控制》的規(guī)定,實施質量控制復核與檢查;
(六)便于監(jiān)管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相關要求,對會計事務所實施外部檢查。
第二章 定 義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jù),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第六條 審計檔案,是指一個或多個文件夾或其他存儲介質,以實物或電子形式存儲含有某項具體業(yè)務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
第七條 有經驗的專業(yè)人士,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具有審計實務經驗,并且對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ㄒ唬徲嬤^程;
?。ǘ徲嫓蕜t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ㄈ┍粚徲媶挝凰幍慕洜I環(huán)境;
?。ㄋ模┡c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yè)相關的會計和審計問題。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便:
?。ㄒ唬┨峁┏浞?、適當?shù)挠涗?,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ǘ┨峁┳C據(jù),證明注冊會計師已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計劃和執(zhí)行了審計工作。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jié) 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節(jié) 記錄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jù)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yè)人士清楚了解:
?。ㄒ唬┌凑諏徲嫓蕜t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ǘ嵤徲嫵绦虻慕Y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jù);
?。ㄈ徲嬛杏龅降闹卮笫马椇陀纱说贸龅慕Y論,以及在得出結論時作出的重大職業(yè)判斷。
第十一條 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ㄒ唬y試的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ǘ徲嫻ぷ鞯膱?zhí)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ㄈ徲嫻ぷ鞯膹秃巳藛T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所討論的重大事項的性質以及討論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第十三條 如果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
第十四條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果在審計報告日后實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ㄒ唬┯龅降睦馇闆r;
?。ǘ嵤┑男碌幕蜃芳拥膶徲嫵绦颍@取的審計證據(jù),得出的結論,以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三)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最終變動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第十五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shù)民族自治地區(qū)可以同時使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公司成員所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行涉外業(yè)務時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三節(jié)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后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并完成歸整最終審計檔案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yè)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yè)務中止后的60天內。
第十七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得在規(guī)定的保存期屆滿前刪除或廢棄任何性質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會計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yè)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yè)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條 除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歸整工作后,如果注冊會計師發(fā)現(xiàn)有必要修改現(xiàn)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
?。ㄒ唬┬薷幕蛟黾訉徲嫻ぷ鞯赘宓木唧w理由;
?。ǘ┬薷幕蛟黾訉徲嫻ぷ鞯赘宓臅r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