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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91號

頒布時間:2009-10-23 11:49: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反映,部分地區(qū)的農村電管站改制后,農村電網維護費原由農村電管站收取改為由電網公司或者農電公司等其他單位收?。ㄒ韵路Q其他單位)。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是否免征增值稅問題,現(xiàn)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guī)定,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鑒于部分地區(qū)農村電網維護費改由其他單位收取后,只是收費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發(fā)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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