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520號
頒布時間:2009-09-17 16:58:05.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qū)反映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納稅人進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墊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如何征收營業(yè)稅的問題。經(jīng)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jīng)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二、 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yè)”稅目繳納營業(yè)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yè)—代理業(yè)”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計算繳納營業(y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