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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10]57號

頒布時間:2010-06-22 14:54:05.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部分鋼材;

  2.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銀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農(nóng)藥、醫(yī)藥、化工產(chǎn)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zhí)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xls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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